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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泰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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