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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 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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