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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饒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陸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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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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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03月08日起 │至民國108年04月08日止 │年息1.64%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4月09日起 │至民國108年09月08日止 │年息1.968%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9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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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03月08日起 │至民國108年04月08日止 │年息2.04%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4月09日起 │至民國108年09月08日止 │年息2.448%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9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0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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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03月08日起 │至民國108年04月08日止 │年息2.04%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4月09日起 │至民國108年09月08日止 │年息2.448%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9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04% │
│ │ │ │ │ │
└──┴─────────┴───────────┴───────────┴───────┘
附件:
一、緣債務人饒瑞祥於民國103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18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10月0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
0.58%,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饒瑞祥於民國103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77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10月0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
98%,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饒瑞祥於民國103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43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10月0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
98%,按月計付。
四、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
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
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不動
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8年03月0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
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3,769,411元及至清償日之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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