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743,2019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玉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貳拾參萬零參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②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③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