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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添成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嘉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對相對人曾嘉鵬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二、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曾嘉鵬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台北圓山郵局存證號碼000507)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三、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曾嘉鵬(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23」之證明文件。
(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管區員警訪查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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