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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麥明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金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按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按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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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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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08年4月1日止 │年息1.68%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4月2日起 │至民國109年1月1日止 │年息2.016% │
│ │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 │
│ │ │ │ │ │
├──┼────────┼──────────┼───────────┼───────┤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08年4月1日止 │年息1.93%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4月2日起 │至民國109年1月1日止 │年息2.316% │
│ │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3% │
│ │ │ │ │ │
└──┴────────┴──────────┴───────────┴───────┘
附件:
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張金潤於民國105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7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5年03月0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0.62%,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張金潤於民國105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7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03月0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0.87%,按月計付。
(三)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03月01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809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7,179,469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延遲利息。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據:
二、(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一份、個授信總約定書影本乙份及確認表影本各一份。
(二)、繳款明細二份。
(三)、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
(四)、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809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五)、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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