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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揚昇君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淑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袁淑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袁淑芳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號17樓之1」,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袁淑芳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袁淑芳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台北北門郵局存證號碼000556)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六、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袁淑芳(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0號17樓之1」之證明文件。
(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管區員警訪查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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