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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姵儀(原名呂金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零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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