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902,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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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惠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聲請人提出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7條就逾期違約金約定以當期未付款部分2﹪計算逾期違約金,且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下同)5,000元,顯見當事人間已對違約金之計算及請求上限已有約定,是本件聲請人另行請求到期違約金1,104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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