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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佐南.允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零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十分之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十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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