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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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