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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 耕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俊逸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肇事相關資料(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筆錄及相片等),即足資釋明「即第三人許時斌所有由第三人陳月玲駕駛ALB-9039車輛與相對人車牌號碼00-0000車輛於民國106年8月7日12時27分於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四段處」發生交通事故之上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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