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8145,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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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致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相對人於93/6/10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80,000元整,約定於100/6/10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12/16,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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