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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銀亭希(原名銀閔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所載,聲請人並非約定書之當事人,故有釋明請求並另提出證明之必要)。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究依何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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