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奕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王奕升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並於94年10月18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