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8187,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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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冉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
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
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
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3月31日止,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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