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8190,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8190號)(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
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
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08年5月18日止,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219,085元整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
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為法便。
(四)聲請人請求之債權額其中本金為215,544元,利息3,541元(期間自民國108年1月19日至民國108年5月18日止)。
釋明文件:系統欠款明細、申請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