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8219,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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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李蓉蓉於093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6,894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0,94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746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20,948元整自108年05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
為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07年11月14日起至108年5月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4746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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