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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文龍(原名梁振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244408元│自起息日92年02月1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 │
│ │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 │ │
│ │ │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468207元│自起息日92年04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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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緣債務人梁文龍於87年02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
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
息共計712,61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
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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