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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耶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相對人於92/9/18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900元。
二、相對人至95/12/26止共計結帳為170404元未按期給付,其中170404元為自92/9/18起至95/12/26止之消費款。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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