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梓鏵(原名洪詠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