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8287,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柒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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