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催,396,2019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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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宋京華(即陳進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該批股票為被繼承人陳進陽所持有,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被繼承人確為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證明文件等,該裁定於108年4月2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立人派出所,於同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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