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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陳重宜(即陳亭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該批股票為被繼承人陳亭燕所持有,聲請人未提出相關遺產繼承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正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釋明該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等。
該裁定於108年5月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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