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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全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順源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11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11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惟查相對人業就該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起訴,並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19號判決相對人勝訴,且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確定,有前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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