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消債核,2240,201905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附件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件有缺漏,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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