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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873號
聲 請 人 王鼎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873號
聲 請 人 王鼎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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