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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90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 對 人 天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桄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是執票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者,應以發票人為限。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吳桄使共同簽發之本票且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惟依其提出之本票可知發票人係吳桄使,相對人並非發票人,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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