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98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治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