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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037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若彤、陵珍如、黃秋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若彤、黃秋鳳所簽發之本票(下稱本票一),及相對人張若彤、陵珍如所簽發之本票(下稱本票二),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之金額為何?
二、陳報所繳納之本票裁定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究為本票一之聲請費?抑為本票二之聲請費?
三、繳納本票裁定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具狀陳報究為何本票之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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