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093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紫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何紫薇(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法定代理人李如晴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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