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票,7113,2019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13號
聲 請 人 周宜文

非訟代理人 潘慶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信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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