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票,7275,2019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275號
聲 請 人 郭展源
相 對 人 莊右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9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9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7275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及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
├──┼───────┼─────┼───────┼───────┤
│001 │103年7月9日   │200,000元 │103年8月7日   │CH NO 488753  │
├──┼───────┼─────┼───────┼───────┤
│002 │103年7月24日  │120,000元 │103年8月22日  │CH NO 488756  │
├──┼───────┼─────┼───────┼───────┤
│003 │103年11月12日 │ 70,000元 │103年12月10日 │CH NO 435756  │
├──┼───────┼─────┼───────┼───────┤
│004 │104年1月22日  │ 80,000元 │104年2月20日  │CH NO 642961  │
├──┼───────┼─────┼───────┼───────┤
│005 │104年10月22日 │ 50,000元 │104年11月20日 │CH NO 467081  │
├──┼───────┼─────┼───────┼───────┤
│006 │105年1月26日  │ 80,000元 │105年2月24日  │CH NO 296982  │
├──┼───────┼─────┼───────┼───────┤
│007 │105年1月27日  │120,000元 │105年2月25日  │CH NO 296984  │
├──┼───────┼─────┼───────┼───────┤
│008 │105年3月3日   │150,000元 │105年4月1日   │CH NO 575000  │
├──┼───────┼─────┼───────┼───────┤
│009 │105年3月18日  │ 50,000元 │105年4月16日  │CH NO 728726  │
├──┼───────┼─────┼───────┼───────┤
│010 │105年4月6日   │150,000元 │105年5月8日   │CH NO 728728  │
├──┼───────┼─────┼───────┼───────┤
│011 │105年5月27日  │120,000元 │105年6月25日  │CH NO 180123  │
├──┼───────┼─────┼───────┼───────┤
│012 │105年6月23日  │ 50,000元 │105年7月21日  │CH NO 180125  │
├──┼───────┼─────┼───────┼───────┤
│013 │105年7月9日   │ 50,000元 │105年8月7日   │CH NO 180126  │
├──┼───────┼─────┼───────┼───────┤
│014 │105年9月5日   │120,000元 │105年10月3日  │CH NO 180147  │
├──┼───────┼─────┼───────┼───────┤
│015 │105年9月21日  │ 90,000元 │105年10月19日 │CH NO 486975  │
├──┼───────┼─────┼───────┼───────┤
│016 │105年9月25日  │ 60,000元 │105年10月23日 │CH NO 180149  │
├──┼───────┼─────┼───────┼───────┤
│017 │105年10月10日 │ 70,000元 │105年11月8日  │CH NO 180150  │
├──┼───────┼─────┼───────┼───────┤
│018 │105年10月21日 │ 50,000元 │105年11月19日 │CH NO 759301  │
├──┼───────┼─────┼───────┼───────┤
│019 │105年10月25日 │ 70,000元 │105年11月23日 │CH NO 361077  │
├──┼───────┼─────┼───────┼───────┤
│020 │105年11月18日 │ 95,000元 │105年12月16日 │CH NO 759303  │
├──┼───────┼─────┼───────┼───────┤
│021 │105年11月21日 │ 70,000元 │105年12月19日 │CH NO 759307  │
├──┼───────┼─────┼───────┼───────┤
│022 │105年11月25日 │ 85,000元 │105年12月23日 │CH NO 759304  │
├──┼───────┼─────┼───────┼───────┤
│023 │105年12月10日 │ 75,000元 │106年1月8日   │CH NO 759305  │
├──┼───────┼─────┼───────┼───────┤
│024 │105年12月25日 │ 95,000元 │106年1月23日  │CH NO 759302  │
├──┼───────┼─────┼───────┼───────┤
│025 │106年3月15日  │110,000元 │106年4月13日  │CH NO 381941  │
├──┼───────┼─────┼───────┼───────┤
│026 │106年4月16日  │220,000元 │106年5月14日  │CH NO 381949  │
├──┼───────┼─────┼───────┼───────┤
│027 │106年8月23日  │ 50,000元 │106年9月23日  │CH NO 762647  │
├──┼───────┼─────┼───────┼───────┤
│028 │106年9月8日   │150,000元 │106年10月6日  │CH NO 357751  │
├──┼───────┼─────┼───────┼───────┤
│029 │106年9月11日  │ 50,000元 │106年10月9日  │CH NO 357752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