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277號
聲 請 人 宏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非訟代理人 吳晟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AYAH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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