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525號
聲 請 人 王天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若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聲請本票裁定利息之利率為何?如何計算?(請列出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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