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票,8024,2019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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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024號
聲 請 人 陳進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義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並為本票所準用。

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日?(系爭本票之到期日如附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因聲請人民國108年5月20日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早於到期日,故有陳報之必要。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8024號 │├──┬───────┬─────┬────────┬──────┤│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001 │105年7月9日 │60,000元 │105年8月7日 │CH584142 │├──┼───────┼─────┼────────┼──────┤│002 │106年1月22日 │45,000元 │106年1月30日 │CH355950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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