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票,8236,2019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23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陳重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附表編號001利息前三個月固定按年息2.88%,第四個月起按年息4.75%計算,附表編號002利息按年息2.9%,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分別依約定年息4.75%、2.9%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8236號  │
├──┬──────┬──────┬──────┬──────┬───────┬─────┤
│編號│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發  票    日│到  期    日│  提 示 日    │ 年息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即利息起算日  │(百分之)│
├──┼──────┼──────┼──────┼──────┼───────┼─────┤
│001 │1,000,000元 │  853,680元 │107年1月19日│108年3月24日│108年3月24日  │4.75      │
├──┼──────┼──────┼──────┼──────┼───────┼─────┤
│002 │1,370,000元 │1,370,000元 │108年3月25日│  未  載    │108年3月25日  │2.9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