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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23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陳重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附表編號001利息前三個月固定按年息2.88%,第四個月起按年息4.75%計算,附表編號002利息按年息2.9%,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分別依約定年息4.75%、2.9%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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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82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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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發 票 日│到 期 日│ 提 示 日 │ 年息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即利息起算日 │(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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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0,000元 │ 853,680元 │107年1月19日│108年3月24日│108年3月24日 │4.75 │
├──┼──────┼──────┼──────┼──────┼───────┼─────┤
│002 │1,370,000元 │1,370,000元 │108年3月25日│ 未 載 │108年3月25日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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