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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景茂
代 理 人 朱毓雯
相 對 人 顏恩慶
顏恩培
顏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4行中關於「於民國98年12月5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4年2月10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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