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繼,509,2019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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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509號
抗 告 人 何林桂鳳
代 理 人 黃大慶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丁萬之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所為108年度司繼字第509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

(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

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向三重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取得被繼承人林丁萬之戶籍資料,被繼承人林丁萬昭和20年(即西元1945年)5月20日死亡,最後住所地應為臺北州新莊郡鷺洲庄三重埔字菜寮五百十五番地,爰請撤銷原裁定續行本案程序等語。

三、經核抗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本案被繼承人林丁萬已於昭和20年(即西元1945年)5月20日死亡,惟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林丁萬住所地為臺北州新莊郡鷺洲庄三重埔字菜寮五百十五番地,而「鷺洲庄三重埔」依現今行政轄區屬三重區,是依上開規定,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抗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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