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繼,511,201905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何林桂鳳
代 理 人 黃大慶律師

一、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金火之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108年度司繼字第51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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