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繼,866,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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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陳永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第115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明隆之債權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鄭明隆已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請求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求償等語,並提出本票影本為證。

三、查被繼承人鄭明隆(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8年4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鄭秀貞業於108年5月7日具狀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9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司繼字第929號卷宗查明屬實,是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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