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聲,488,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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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李麗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判決,提供新臺幣2萬7604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4年度存字第1593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在案;

茲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爰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及民事執行處函影本為證。

二、按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因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受取權人同意返還。

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提存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聲請返還清償提存案件之提存物,應由法院提存所受理之。

經調閱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593號提存案卷,聲請人係為向相對人清償租金而辦理提存,非法院得受理之擔保提存物返還事件,從而,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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