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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王效輿
王世遠
王世祥
王毓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美華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8年4月30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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