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原 告 李淨東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淨男、李淨龍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463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經查:㈠不動產部分,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772,468 元,以下計算式均採四捨五入,茲說明如下:①臺北市○○區○○街00號1 樓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772,361 元(計算式:每坪為616,522 元×32.95435坪×1/3 (所得利益)=6,772,361 元)。
㈡動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計算式:321 元×1/3 =107 元)。
㈢合計共6,782,063 元(計算式:6,772,361 元+107 元=6,772,4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扣除已繳裁判費44,758元,應補繳23,364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