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家聲,120,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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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蔡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303號、第1735號、第1742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1 年度繼字第1303號、第1735號、第1742號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陳明哲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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