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3 年度繼字第57號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3 年度繼字第57號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高世維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Yoube預備金申請書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歸戶查詢、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