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相 對 人 蔡吳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43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引之即相對人蔡吳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經相對人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案,為查明其繼承人及遺產清冊,為此聲請閱覽卷宗,以維護其債權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1 年度繼字第143 號民事裁定、本院106 年度店簡字第1089號簡易判決與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