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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41號卷宗卷內文書。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繼承人之債權人,因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為查明遺產等狀況,聲請閱覽卷宗,已為釋明,應予准許。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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