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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樂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恒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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