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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能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和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11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判意旨參照)。
是以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聲請意旨詳如聲請人提出附件「原判決應更正金額整理表」所載,據以聲請裁定更正。
三、查聲請意旨所指應予更正處,核於本院判決中已載明審酌之理由,乃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而與原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無涉,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聲請人如認判決有誤,應循上訴途徑尋求救濟。
是聲請人依前揭事由聲請裁定更正,揆諸前揭說明,尚有不符,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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